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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博上看到个案件,榆林女子反抗强奸,被定有罪。本以为是段子,嘲讽判决脱离生活。后经查询,是真案件,有榆林市榆阳区法院的(2020)陕08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为证。该案中女子是认罪认罚,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个六个月。判决应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该判决主文是:“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搭伙驾车去神木,在返回途中马某某将车驶入榆阳区XX线XX路,欲与白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白某某趁马某某下车往副驾驶绕行之际将车门反锁,马某某要求白某某打开车门遭白某某拒绝,马某某趴在车头,用木棍、石头砸车玻璃。白某某将车发动向前行驶,在驶离土路打方向时,致马某某摔到路边土坑受伤。经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分别属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马某某3.7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研究一个案件,光看判决书还是不够的,须看全部卷宗材料,包括控方的起诉书、辩方的辩护词等,方能形成客观的判断。但本案而言,判决书本身已经自相矛盾了。从判决书的事实描述来看,是开车途中,男子要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女子拒绝。女子趁男子下车时,将车门反锁后,自行驾车出逃,中途撞伤男子。显然,这是一个正当防卫案件。男子在外面砸车,危险还在。此时,女子开车,哪怕是故意撞男子,也是自卫行为,何况是过失撞人?

此案的有罪判决,大有疑问,并涉及到认罪认罚制度,控方何以起诉?辩护人何以未提无罪辩护意见?法院是如何审查认罪认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须知,一个被告人的有罪无罪,并不能根据被告人的认罪与否来判断,而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来判断的,万一被告人认错罪呢,万一辩护律师没有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呢?这些都需要法院来把关,守住司法的最后底线。

就本案而言,控方的指控似是机械主义,割裂了事实,即把前面的企图性犯罪与后面的过失撞人分割出来,认为开车后已经解除危险,不应再视为正当防卫。这种人为的分割事实,是不符合事实与常识的。首先,起因是男方的企图性侵犯,才有开车出逃;其次,只要男方还在周围,威胁还在,女子始终可以自卫。最后,一个女性在可能被性侵犯的情况下,不能期待或指望她如平常一样开车,而只会是慌不择路,逃出险境。若驾车有过失,亦属正常,何错之有。所以就本判决书本身分析,该女子就该无罪。期待有关部门,全面审查案件,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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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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