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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一份行政判决书,是“嫖客”被抓,不服,提出复议,并起诉公安,经过一审、二审胜诉的案件。读者或有疑惑,既然当事人是“嫖客”,为何还胜诉呢?答案是,因执法者是辅警参与,不符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故程序违法,处罚撤销。再追问,为何程序这么重要,在个案中程序作用超过实体?答:程序之所以重要,是为了保障执法合法。虽然,个案中让行政相对人侥幸逃脱处罚,但整体上能约束执法者不滥权。

该案是(2020)鄂01行终114号。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3月4日11时08分许安某步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一路进入一无名休闲店内,与案外人熊XX约定以1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双方使用避孕套发生性关系后安某向熊XX支付100元现金,安某于11时16分许离开休闲店。经开公安分局认定安某系嫖娼,作出武公(开)行罚决字〔2019〕10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被上诉人有放水养鱼、钓鱼执法、串供交易之嫌。被上诉人已对涉案休闲店进行实时监控,知晓上诉人进出休闲店的准确时间,但未直接抓捕;其次,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案外人熊XX单独相处近7分钟,且无证据证明该期间发生的具体情形。二、处罚程序违法。被上诉人的承办民警与城市监控视频中的办案人员并不一致,并非涉案执法行为的经办人。三、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关于对涉案避孕套是否需要鉴定属于自由裁量的表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律上、技术上只有鉴定是唯一的方法。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但指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辅警为维护公共安全,有基本的执法权,但有别于人民警察,其没有独立的执法权。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大多为辅警参与。“查获经过”以及“现场笔录”中载明的办案民警或检查人员均有出入,同时被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上载明的“询问人”也与录像的内容不相符。故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确认原处罚违法。

从以上判决书分析,大致可以知道当时情况,当事人出入已经被实时监控的休闲店,自招嫌疑,但关键的避孕套没有进行鉴定,是否发生性关系尚无石锤证据。即使当事人曾经笔录中承认实施行为,因辅警没有独立执法权,故执法无效,处罚被撤销。本案双方都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资源,从复议到一审、二审定谳。从行文来看,当事人应该聘请了专业行政诉讼律师介入,故能条分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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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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