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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演员是很辛苦的,从小苦练,草台表演,钱也不多,而表演有危险性。尤其在农村地区,为了节省成本,表演时没有安全措施,一旦出事,就有生命之忧。这种不要防护的真实表演要不得,那是以命在换钱。观者也不安,看这样的表演不人道。须建立强制性安全防护表演的制度。

最近一则事故,是在安徽宿州埇桥区高空表演时,女杂技演员坠亡,留下一对未成年子女。根据当地通报,一个农场主邀请一演艺公司来杂技表演助兴。演艺公司邀请一对夫妻参加高空杂技表演。夫妻表演时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女方因未能抱住男方而高空坠亡。事故调查后认定为一起意外事件,演艺公司未报批,缺少防护,违规使用吊车吊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被行政处罚。演艺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据悉赔偿金额140万。

在法律上,这个意外定性还是有问题的。因为责任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事故的风险是可以预见?显然,杂技高空表演,没有任何防护,是很可能发生事故的,是完全可以预测到的风险。所以,应该是责任事故,组织者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但又考虑到,本次表演者并非演出公司的员工,而是合作的独立合同当事人,加上表演者以前也是没有防护表演,对表演自甘冒险,故没有定为刑事案件,而是民事赔偿。

本次事故反映出最大的问题是“没有防护”的陋习陋规。这一方面是为了减少成本,一方面是为增加观赏性,但代价是生命。生命高于一切,现代的杂技表演不能如古罗马斗场了。我们更愿意看到有基本安全保障的表演。相关部门,应该借此事件,应该对危险的高空杂技表演作出强制规范性规定:没有安全措施,就不得表演。这样的规定,也会影响杂技演员的收入,所以同时也要出台对杂技演员的表演保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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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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