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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应该互相尊重,各司其职,把当事人的案件办好,获得公正处理,消化社会矛盾。最近看到两则法院的告示,显得豪横。

一则某法院的《执行立案所需材料》提示“律师来办理相关事项的,请配合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要求,不要把法律规定挂在嘴边,很多事情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是相辅相成的,法院不是当事人,不需要你普法。”

一则某法院的《温馨提示》“请在答辩状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书面质证意见,否则视为你方无异议。不接受开庭当天口头答辩或开庭当天提交书面答辩状”。

第一则告示,要求律师不把法律规定挂在嘴边。如果律师办案不说法律,还是律师吗?律师也不会到法院去普法,没有普法的动机,只是要求依法办事而已。的确,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纸面的规定与实际的操作不完全相同,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法官与律师深度沟通,找到个妥善解决办法。而告示则似乎要律师无条件配合法院,这岂不是法院不借力律师,自增工作量,或者明摆着不愿意接受监督?应该是加强沟通,摆事实,讲依据,说案例,在法律人之间形成共识才是。

第二则告示,则是超越现行规定,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视为无异议,等于建立了强制答辩制度,剥夺不答辩者的权利。而民诉法第128条对于答辩的规定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是故,法院可以说,不提交答辩状或是被告的损失,但不能说不提交答辩状就丧失诉讼实体权利。当天口头答辩,亦是庭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被剥夺。法院换个表达方式,可能更好,譬如说提前或按期提交答辩状,能让法院更清楚知悉案情,查清事实,如果不交或逾期提交,则效果大打折扣。早交优于迟交、不交。

尊重是相互的。法院的告示固然豪横、不妥,但所针对的问题,律师也要深思,在与法院的沟通中有没有注意到法院的做法也有合理性?或者法院的做法本身出于法律的无奈?法律本身不完美,法律的落地,很多时候是需要相互妥协的。其次,对于答辩状的提交与否,有的国家有强制答辩制度,我国则通常还是律师的策略。假如法官是律师中选拨的,对于此了如指掌,就不会惊奇或强要求答辩状的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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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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