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留心现在市面上的法律文章,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书、代理词、判决书、法律评论,大抵可以分为三种风格。第一种是钱穆式的,钱穆的历史文章很流畅,奥秘在于经常概括原文,提炼意思,形成自己的表达,风格一体,读来爽快。第二种是陈寅恪式的,读来总觉得晦涩,因为他引用的典故全部是原文,原文的风格夹杂在其中,又要对原文进行考证解说,文体多元,自然文章就显得繁琐杂乱了。第三者是章太炎式样的魏晋文章,看他的写国学论文,都是一个个短句组成,意思明白清晰,但不能连贯表达复杂意思。
以上三种风格写法律文章,都是有利弊。钱穆文最符合阅读习惯,利于理解,但引用原文少或未引用,考据(证据)不够,陈寅恪文证据最多,一一信服考证,但显得繁杂,写者不厌其繁,读者会则失去耐心。章太炎的文风可以适合写标题,言简意赅,一针见血,但不适合精彩的推理论证。我们可以取长补短,夹叙夹议,保持流畅度与证据度的平衡。
举例一个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来说明。以钱穆文来写就是:房客在二年前租赁房东的商铺一间,租金每月1万,租期二年,目前房客欠租N万,故房东诉法院追讨租金。这个写法言简意赅概括了纠纷,可提及的证据的少。以陈寅恪文来写就是:某年某月,房客与房东签订合同一份,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与租金支付,第五条违约责任”等。这个写法,引原文讲证据,但稍显繁琐,因为原文意思固然完整,但其中很多内容是没有争议,用不上。如果是章太炎的文风则是,房客拖欠房东N元。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是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的总额是M元。这个写法给的是结论,短句难以表达复杂的说理。
一个比较可行的平衡方法是,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使用钱穆笔法,概括表达,言简意赅。对于有争议的使用陈寅恪笔法,引用原文,全面论述。就如上述的租赁纠纷,只对有争议的部分,譬如违约金的计算,列出原文,原告举出计算方法与法律依据,并驳斥被告的观点。被告的答辩亦如是,对于无伤事实的概括说法,可以不持异议,对于有争议的焦点或疑点,则锱铢必较,可长篇大论发表抗辩观点。这样钱陈两种文风的结合,既能清晰看出纠纷全貌,又能看到争点细节,是有效率的表达。现在的判决书,都是枯燥无比,原文不管有无争议,都一一列出,读者厌倦,写者亦烦,看上去很严谨,但实际上罗列的东西,用场不大,真正的灵魂说理反而很少。社会上除了法律人不得不研究判决书外,几乎没人对判决书感兴趣,远无小说的魅力,可见空洞的失败。其实,每个判决书都可以写的很清爽的。再比较一下港澳的判决书,则说理明显多,而且是以日常经验结合证据来推理。法律文书,也要耐看好读,才能发挥文字、法律的作用,须注意表达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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