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大方县检察院的一份起诉状,指控原贵阳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唐某受贿。其中一节是,唐某向多位律师介绍案源20件,从律师代理费中提取30-50%的介绍费共计78.6万元。观唐所介绍案件的管辖法院,有贵州高院、云岩法院、贵州中院、清镇法院、徐州泉山法院、赫章法院、凯里法院等,其所任职的中院为多,案件以民事(经济)案件为主,也有刑事案件。
这里涉及到法官介绍费的定性。律师与法官的交往本应清清白白,不得涉及任何利益,以保持职业的廉洁性。法官收律师的钱,不是受贿,就是违纪,皆为法所不容。具体到介绍费的定性,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受贿,即法官介绍案源,还利用其职权或者影响力为案件打招呼,是典型的权钱交易。或者,虽然没有打招呼(包括没有证据指控打招呼),但受理的法院在职务辖区内,职务影响的到,可以推定有办事承诺,仍然构成受贿罪。还有一种介绍费,则是法官把亲朋好友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案件介绍给律师,因其影响力有限或者本无打招呼的意思,未影响办案,但还是收取了介绍费。此种行为,定为受贿,还是违纪,则有争议。因为此时法官的行为更符合兼职的诉讼掮客行为,与所介绍的律师违规共同经营案件,但与办案的权钱交易显然是不同的。
法官案件介绍费的定性,与法律的规定息息相关。唐律疏议将受贿分为两种,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枉法是“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不枉法是“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沿袭该思维,将受贿分为违背职务的受贿与不违背职务的受贿。总之,公务员对于职务上的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都构成受贿。以此作为判断,则法院收取与其职务相关的介绍费,都构成贿赂。而大陆地区的贿赂规定则相对狭义,一般要认定当事人有请托、受贿人有承诺才构成。若无请托或本无承诺,是否受贿,就争议不休了。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官的介绍费有的定为受贿、有的定为违纪。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还是要受贿的立法更广泛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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