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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高铁上“互殴”事件,引发热议。很多网友颇为同情前座后出手的女子,认为她的出手是正当防卫,而警方认定是互殴行为,对她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2023年5月2日21时许,列车运行至眉山东至成都东区间,违法行为人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这个处罚就是唐律疏议的思路。古代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面对欺负,有理也不能动手,有理动手就要处罚,只是减轻点责任。《唐律疏议》第310条“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疏】议曰:假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即无辜被打也不能还手,任由坏人作恶,何故?

因为,唐律疏议里面没有正当防卫制度。官方垄断暴力,只要老百姓动手,有理无理都要罚。现在法律不这样了,已经有了正当防卫,赋予公民一定的武力自卫权。所以,执法不能照搬唐律疏议,而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本案而言,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是可以区分的。

窃以为,光凭处罚决定书描述的事实,或者媒体报道的内容,还不足以区分。在一个行为可上可下时,准确定性,依靠的是细节。本案的关键是,前座女子出手时具体环境。前座女子受到后座小孩骚扰,去交涉时遭对方家长殴打,正常人的本能反应都是还手。要被打的忍辱负重并不符合人性的期待可能性。即要被打的忍住不还手,马上报警,除非警察就在身边。只要还手不过分,就可视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如果还手过分,刻意升级冲突,才是互殴。

还手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报仇(打回来),也可能是为了防止再次被打(以武制武),或者两种可能兼而有之(一半报仇,一半震慑对方)。由于法律反对同态复仇,就把报仇作为互殴,防止再次被伤害作为正当防卫。

具体可重点考察,前座女子出手时,后座女子在做啥?如果后座还在虎视眈眈,举着手势想继续殴打或者企图殴打,则前座女子是正当防卫。如果后座在殴打后,已经歇停,忙其他事情去了,无意继续伤害,则前座女子是互殴。这一切的发生都是在短短几分钟里面或者电光火石刹那间,需要通过细节证据来评估局势。目前,没有看到这样细致的证据。前座女子已经对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期待上级全面细致调查后给出公正结论。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价值判断,至少要传召现场周围乘客作为证人,根据监控、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再结合常识,来综合认定前座女子的出手是否情有可原。

再举一个细节判断的例子。譬如常见的当事人骑上无锁的旧自行车回家案,警方往往指控为顺手牵羊盗窃行为,而当事人则辨称是捡到无主物。何以断案?关键在于无主物的判断要符合普通人的认知。可以从自行车的1 新旧程度;2有无灰尘;3 车子状况是否正常,即轮胎有无气、钢圈有无变形等等来判断。细节能折射出全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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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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