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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生包丽与牟林翰在恋爱同居期间,遭到牟的持续辱骂而自杀。其间,曾割腕自残、吞食药物。后再次争吵,服用药物自杀而亡。一审法院认为,二人的婚前同居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与自杀身亡具有因果关系。遂以虐待罪判处牟徒刑三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73万余元。

本案的事实查明并不难,恋爱同居期间的长期辱骂,加上被害人本身心理不稳定,导致自杀悲剧。难就难在法律上的定性。对本案的处理,社会上至少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PUA逼迫被害人自杀,教唆、促进自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罪与明朝的“威逼人致死罪”差不多。但沈家本认为,威逼罪太笼统,还看具体情况,参照唐律疏议的“恐迫人使畏惧致死者,各随其状,以故杀、斗杀、戏杀伤论”为宜。即威逼致人死亡不是单独罪名,还要看威逼手段,区别定罪。到了现在的香港,其《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3B条协同自杀的刑事法律责任“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4年”。该协同自杀罪,与本案最为贴切,但香港法律在大陆不适用。

第二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已有福建的案例。女大学生不堪前男友的裸照威胁,在酒店服毒自杀,该男被定寻衅滋事罪判刑二年。法院认为,该男为寻求刺激,骗取多名女性与其保持性关系,并偷拍、拍摄大量不雅视频、照片,而后为摆脱被害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以公布裸照等方式恐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实质是恐吓致人自杀,而恐吓是寻衅滋事行为的一种。

第三种,构成虐待罪。同居生活中长期辱骂,符合虐待行为。问题是,虐待罪的前提是双方是家庭成员。家庭一般是指血亲、姻亲组成,不包括恋人。本次法院的的判决扩大解释了“家庭”,包括长期同居的恋人。此种解释,则似唐律疏议中的类推,即情况相似又无规定的,推定按照最类似的处理。

第四种,无罪。即被告人的行为可恶可恨,社会危害性也达到应该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程度,但没有合适的法条,罪刑法定原则下无罪。

目前,一审法院采用的第三种虐待罪处理,在上述四种方法中属于中庸。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估计还会有二审。另外,本案还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一审法院的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不判赔,缩小了民事赔偿范围,对被害人不利。在法理上,民事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应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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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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