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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身份坑人,应该追加盗用身份证罪

身份证被假冒使用,假冒的骗子可恶,而司法机关亦是处理有误,有义务及时纠正。

近日一则新闻,20233月连云港的姬女生,因应聘工作去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时,赫然发现自己“被犯罪”了,即2009年因诈骗在江西女子监狱服刑。经初步查明,是真正的罪犯史某某冒充了姬女士的身份。承办该案的江西遂川警方表示,20094月他们抓捕了一名诈骗案嫌疑人,嫌疑人自报了姬女士的名字和相关信息,后被录入了办案系统,而遂川法院则表示没有姬女士相关案件的材料。

事实还没有查清。到底是遂川公安一家搞错了嫌犯身份,还是检察院、法院都搞错了?有待于去调取史某某诈骗的判决书,还原事实。可能是公检法三家都搞错了,对史某某以姬女士的身份进行了起诉与审判。三家核对身份工作皆误。也可能只是公安一家搞错了,未及时纠正,而检察院、法院是以史某某名义进行起诉与审判。显然,无论哪家搞错,都是工作失误,造成姬女士的巨大损失,应该及时纠正,包括在系统中涤除姬女士的所谓犯罪记录。如果有涉及姬女士起诉状、判决书,则亦是裁定改正。所有涉及身份错误的地方都要改。

再看始作俑者的诈骗犯,相当狡诈,报别人的身份去接受刑事追诉,让别人待己受过,而自己的身份清白。这种假冒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侵犯姓名权),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而且本身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280条之一“盗用身份证件罪”(2015年刑法修正确立),即规定盗用他人身份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而如果该被盗用的身份证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来的,则还涉嫌更重的刑法第280条“伪造、变卖、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而本案中假冒身份,欺骗司法机关得逞,导致被假冒人巨大损失,显然属于情节严重。

以本案而言,假冒身份于2009年,当时尚无“盗用身份证件罪”,不能以该罪追,但是若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行为,仍然可以追究(涉及刑事追诉时效的,可在调查后处理)。而搞错当事人身份的司法人员,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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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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