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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同市一学校发生一起很极端的小学生侮辱事件。小学生被害人(男),在校内遭遇同班两位男生凌辱,包括被殴打,强迫舔对方生殖器、肛门等。舆论曝光后,大同市组成联合调查组,认定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因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两侵害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解除校长职务,辞退两副校长、涉事班级班主任和生活老师。

这个事件的处罚,对侵害人及其家长来说,很轻微,只是训诫,甚至连打戒尺的惩罚都没有。子不教,父母之过,闯了大祸,但法律却没有给以惩罚,何故?法律有漏洞,需要填补。本案中,因侵害人是9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14周岁,特殊情况下12周岁),故不追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只是作为一个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即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与精神损失费。赔钱而已,没有其他惩罚。

这么一个恶劣事件,只是赔钱,是不够的。该如何抚慰被害人,如果矫正侵害人?是一个社会课题。以常识论,应该给予侵害人及其监护人一定的惩罚,譬如对侵害人予以强制心理治疗,或者对其监护人予以罚款。发生这种事情,主要责任在家长,家庭教育出现了问题,造成未成年人危害社会恶劣,应该给予处罚,长长记性,而不是轻飘飘的口头教育几句,那是改不好的。然而现实却是,因为法律缺乏惩罚的相关规定,板子全部打学校与老师身上。学校与老师管教不够,当然有责任,但比起家长来,家长的责任显然更重。所以法律要出招,吃一堑长一智,尽快修订,对恶劣侵害他人的未成年人以及监护人予以一定的惩罚,不惩不足以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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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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