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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武大一位女生在图书馆中被一男生性骚扰。女生很机智,录下男生的下流行为,并让男生出具道歉信。证据确凿后,找男生的辅导员要求处理。处理的要求也不高,只是要求取消评奖资格等,并没有要求开除或者予以法律处罚。但学校久久不作为。三个月后的1011日下午,女生在网络发布《关于我在武汉大学图书馆受到性骚扰这件事》引起媒体关注。同日深夜,武大成立工作组。次日派出所接警。13日晚武大决定给男生记过处分,并称“武汉大学历来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整个事件中,女生的固定证据、正当交涉、网络曝光,很有条理,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为女性性骚扰维权立了个标杆。其中最重要是有证据意识,发现情况后第一时间取证,之后的诉请也合理,曝光是无奈之举但立竿见影。违法的男生,悔改不够真诚,最终将被舆论与法律严惩,恐怕是悔不当初,以及事后处理事情失当。武大也略为尴尬,声称“零容忍”,但却是在舆论倒逼之下才神速灭火,之前的三个月在做啥呢?这说明学校对性骚扰的处理流程有问题,不顺畅,该反思,而不是自赞。

假如本案事件中,女生没有网络发文或发文没有引起重视,那么该起性骚扰事件恐怕是不了了之,被害人的正义得不到伸张。但万事靠网络,也意味着日常的规则失灵,非为长治久安之道。现在的刑事冤案平反,也基本靠舆论助力。如果没有舆论,就没人去关注冤案。也说明司法的自我纠错机制不完善。

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条定义了性骚扰概念以及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所在单位的防止性骚扰义务。如果单位不作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的“猥亵”与上述“性骚扰”的概念是部分重合。实践中,部分的性骚扰被视为猥亵行为予以处罚,还有部分不视为猥亵,只是作为民事侵权处理。

窃以为,性骚扰可以专门立个法,增加规定如果单位对性骚扰不作为的,也要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将性骚扰的处罚补全,对于不构成猥亵的性骚扰也予以处罚,还可以细化“乘机性骚扰、利用职权性骚扰”等类型。专门的立法可以周全保护被害人,目前的法律零碎,执行起来有漏洞,也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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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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