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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受监听,是最基本的规定与常识。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交流内容,是受法律保护保护的秘密,限于律师知悉,用于辩护。如果被监听,则被告人不敢说,律师没法辩,等于在摧毁辩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9条亦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昨日曝出一起震惊的河北律师会见时被监听事件。廖律师在河北省黄骅市看守所会见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黄某时,发现有东西从铁椅子下跌落,经查,是一支录音笔,还在闪光录音中。会见结束后,廖律师找看守所交涉,对方告知找领导协商。

这是一起影响相当恶劣的监听律师会见事件,证据确凿。违法监听的录音,是非法证据,不得呈堂,而实施监听者涉嫌滥用职权,妨害律师执业,应被严肃处理。看守所管理者亦是失职,导致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监听事件发生。

实践中,普通案件一般不会监听。看守所与侦查部门是两条线,看守所的任务是看好人,侦查机关是办好案,各有职责,并不隶属。看守所也没有必要违背法律给自己找麻烦。但特殊案件就难说了。侦查机关会千方百计来获悉会见内容。律师的会见内容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告人的一些话会与律师说而不会与办案人员说,律师的辩护策略也会被掌握。很多老律师办重大案件时,会提醒被告人,虽然法律规定不能监听,但也可能被监听。不仅被监听,律师的会见笔录也可能被摄像头摄到内容,会见笔录拿去签字时也可能被阅读甚至拍照。要防止被监听,最重要还是严肃法律,对监听者予以严惩。每个人都要敬畏法律,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违法了也不一定被发现,被发现也不一定有后果,而要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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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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