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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犯罪,法律问题易,社会问题难。

近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发生一起恶劣的初中生杀人案。三个初中生杀害一个同班同学后,将其埋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的坑里。该坑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过100米。三初中生已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先说事实问题。三个少年有这样的心机与能力杀人埋尸吗?会不会还有第三人的介入。那个埋尸的大坑,是本来就有的,还是三个嫌犯挖的?挖坑需要工具,工具哪来,家人知情吗?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被打死后埋尸,还是尚有一口气被埋的?这些有待于公正的司法鉴定。如果是活埋,那么涉嫌两个行为,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些都是很常见的社会疑问。案件在侦查阶段,基于侦查不公开原则,警方不公开案件细节,但上述社会的关注与分析,是有助于侦查的。至于说未成年人的隐私,本案恐怕没有了。未成年的被害人已经死亡,三个加害人极端侵害社会,他们的这点隐私应该让渡给公共利益,社会有知情权。

再说法律。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三个初中生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会被判刑,但不会判死刑,而且要依法从轻减轻,无期徒刑恐怕也不会判。至于追诉,如此恶劣的案件,最高检应该会核准追诉的。本案中,如有第三人教唆或帮助埋尸的,则涉嫌刑法第307条的帮助毁灭证据罪。

本案还反应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低龄少年故意杀人,目的何在?犯罪意图是哪里来的?这就涉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从报道上看,三个嫌犯都是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已是缺乏。学校教育,校园霸凌非一日之寒,明显管理不够。假如学校如果关心学生,深入了解学生之间的情况,初期的霸凌是可以发现与防范的。社会教育更重要了,社会风气所在,人所不免,是哪个或哪些社会因素影响了这些嫌犯?这些问题,期待办案机关查清,媒体亦能深入报道,找出问题,健全社会,而不是因为是恶劣案件,就把一切新闻都包着,悄悄消化,那样社会、学校与家长是无从汲取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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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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