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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客户电话时,问了我一句“最近在忙什么?”我顺口说在给一个电信诈骗案件辩护。这句话惹的客户很不开心“你怎么会为电信诈骗辩护呢,电信诈骗多么可恶”。解释了一通,客户还是不理解。在朴素的社会认知中,为嫌犯辩护的律师,大抵也不是好人,辩护的意义不大。我对此类问题的标准回答是“律师是为人辩护,为无罪的人洗冤,让有罪的人得到适当的惩罚”。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存在,冤假错案的概率会大大增加。律师的作用是与检察官/法官一起让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但直到现在,律师还被误解是在为坏人说话。这种误解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一种社会文化。

律师不能对被告人加重辩护,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决定的。律师的职责就是无罪/从轻/减轻辩护,加重/从重/有罪是检察官的职责。不能乱了职责,否则就失去分工制衡了。检察官倒是可以指出被告人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因为检察官还有客观的义务。律师则不能指控被告人罪重,律师没有检察官那种客观的义务,律师只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合法范围内越轻越好。这些职责分工很细致,很多人不了解也无意去了解,因为这是专业。

法律援助不是随便找个律师就能出庭去辩护的。刑事术业不熟,就会出洋相,甚至酿错案。最近喀什中院微信号发布的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律师加重处罚的违法辩护。该案,指定辩护人(应该是法援律师)在为一起猥亵儿童罪辩护中,认为检察官提出的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太轻,要求法院加重处罚,法院还真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判处徒刑七年。后来,上诉。二审认为,律师的加重处罚辩护是程序违法,处理不当,案件发回重审。

该案中,律师加重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对。一审法官采纳了该违法辩护意见更不对。法官的正确处理该是,提醒律师收回不当的辩护意见。也许,这位律师特别有正义感,内心觉得这种被告就该判的重,但法庭毕竟不是道德审判,而是法律审判,职业道德优先于个人道德。英国的大律师辩护有个类似出租车不得拒载的不得拒绝辩护原则。这个原则目的是让每个人有权得到辩护。国内还没有这种原则。对于道德观/正义感很强的律师,当辩护时可能与个人道德冲突时,最好是不接手此类案件。如已接手,则要控制情绪,依法辩护。所以,回到本文的开头,那位客户给我的告诫的是,多接几个被冤案的案件,为人辩冤白谤,不负才学。可是接案的时候,律师何以未卜先知是冤枉的,还是真的有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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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05篇文章 8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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