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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的一则新闻,青海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时,法官的审判台电脑中有一个微信群,群中有本院院长、海西州中院(二审法院)刑庭庭长等七人。他们在群里指示庭审法官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等。这个微信群聊天界面,被休庭时的辩护律师发现并拍照取证,遂成一个公共事件。

海西中院对此发了一个情况通报,认为“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通报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当然,该事件中,海西中院也是当事人,其所发出的通报,应当视为其自我辩护词,而不是一个公正的调查结论。即使如此,也差水准。因为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对一审不服上诉的案件由二审来审理,而不是二审人员越俎代庖参与一审个案的审理,否则就是二审、一审一体化,二审的监督功能荡然无存。通报把二审法官参与一审庭审,定性为所谓的监督管理,是偷换概念,大概是不得已的找个借口来辩护。

这样做,不仅严重损害二审终审制,而且侵害了一审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案子依法由一审法官独立审判,如果疑难,法官可以根据程序向审委会汇报决定,而绝不是让院长在微信群现场指挥。这种工作群干扰、干涉了一审法官的审判工作。在庭审中,一审法官应该是全神贯注主持庭审,哪又能分心来看微信群的指示呢?法官的上级只有法律,法官之上没有领导。二审庭长、一审院长太不把法律当一回事了。难道以为法律是约束别人,不约束其自身的?一审法官或许是身不由己,但也是妄自菲薄了。哪有自己审案件甘听别人指挥的呢!归根到底,还是自身守法、敬畏法律不够,闹出一个大洋相。接下来的收场,该是处分这一波知法违法者,案件也已经不适合该两级法院管辖,应该另外指定法院审理。至于事件中的一些细节,譬如微信群内容的私密性、律师拍照取证的合法性,都是小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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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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