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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热传2020年顺德区法院作出的一宗摩托车醉驾无罪判决书。案情是,5月的一日深夜,打工人何某酒后开一辆摩托车回三公里处的宿舍途中,被设卡的民警查获。因何某醉驾且没有摩托车执照,被检察院指控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何某本人对此认罪认罚。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是无证驾驶,但会开摩托车。从本案的时间、地点、路程来看,该醉驾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低,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入罪,遂判决无罪。

这份判决书的着眼民生,说理甚多。被很多律师朋友赞同,盖判决书有点似律师辩护词的风格,既为被告人辩护,也是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辩护。这份判决的亮点是:其一、从生活的经验与逻辑出发,而不是从教条法条本本出发。就常识而言,深夜酒后开无证摩托车,是违反行政法的,幸运的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所以可以行政处罚足以惩戒。而检察院的逻辑是从教条出发,醉驾且无证驾驶必然社会危害大,因此构成犯罪。显然,从法条出发,没有全面考察千变万化的生活,尤其是具体的环境。假如按此教条,摩托车开一步也是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犯罪,何况要开三公里。却不知,严苛推理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未必会发生。

其二、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就是犯了多大错的就给与多大的处罚。本案犯的错,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以不予刑事追究,但不等于没有法律责任,还是要被行政处罚的。醉驾的一律入刑,忽视了复杂的生态,失去了自由裁量权,并不可取。应该正确理解为醉驾有实际社会危害性的予以入刑,才是抓住该条法律合理性的灵魂。就如本案的醉驾,如果发生了事故,或在人烟稠密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长距离的行驶,都会增加社会危险,慢慢达到入罪的地步。醉驾、无证驾驶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但总还是有例外情形的。根据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公正的判决,给出充分的理由,让社会信服,是判决书的任务。

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文风,本案有理性的法理、数据说明,也有感性的悲天悯人,篇幅也长,论证充分。判决书的论证,是兼听则明,要有针对性的,用很平常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评论两造的观点。本案中的文风看上去有点辩护词的味道,似乎在为被告人发声印象,是因为控辩双方的辩论力道不足,不能凸显案件的焦点,法官就不得不自己上场来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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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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