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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见璩助理在翻阅刑事卷宗,随口问是什么案子?璩助理回答,是个很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对夫妻在车上吵架,女的要去接小孩,男的要去看望医院的朋友,互不相让。女的一激动就打开车门跳车了,不幸头触地去世。周律师一听,这不是意外事件吗?怎么是刑事案件!璩助理说,那男的见妻子跳车,吓坏了,停车后立即叫了救护车。再后来,男的去自首了。派出所定了一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说是出于自信的过失,导致死亡。等到检察院阶段,男方赔偿了女方父母损失,获得谅解书,并认罪认罚,准备判个缓刑。“那你准备怎么辩护呢?”周律师追问。“我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请求从宽处罚”。周律师听的越来越奇,不断摇头。

周律师叫璩助理整理一下材料,下午开个简短的会议。参加会议的是有周律师,我(周律师的老搭档)、韩助理、李助理、璩助理。璩助理不太明白,这样简单的案子还要开会讨论。璩助理汇报案情后,周律师问其他助理的意见。韩助理说,这个案件感觉不靠谱,吵架与死亡之间难说有因果关系。李助理说,公安与检察院都认定有罪,被告人也承认了,虽然有点问题,估计还是要被定罪。周律师问我意见如何?我说,这个指控不成立。类似的,明朝有个逼死人罪,沈家本对该罪很不满意,说不如唐律疏义规定的好。逼死人要根据具体逼迫行为来定罪,不能笼统指控。就如本案,女方跳车固然吵架是前因,但是吵架本身不会造成死亡,是女方自己没控制好情绪,且情急之下跳车大抵也是想吓下男方,并无辞世的念头。最后发生不幸是没有预料到的意外。

周律师听后,语重心长对璩助理说,律师辩护要独立思考,独立辩护。关键有个正确的思维方式。为何这样的案件被起诉?是因为办案人员从法条出发,教条主义,认为男方有保护妻子的义务,妻子死了男方就有责任。再套上出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是预定有罪,从果溯因的主观主义。假如从生活的逻辑出发,男方与女方都没有想到会出这么大的意外,男方更无致女方死亡的想法,而且致死的原因是跳车,并非争吵。跳车是女方的个人选择,怎么可以说是男方所致呢?刑法上因果关系,是常识的判断。常识上,夫妻吵架多的是,不会出人命的。假如出人命,大抵是因为有教唆/挑动/刺激自杀的行为,该行为在香港法律上构成协同自杀罪。因此,实践中的吵架,如果没有那些刺激自杀的行为,是完全不构成罪的。要记住,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法律是生活习惯,必须符合常识常理的。璩助理听后面赧,再想起大学老师的教的的英美法思维与大陆法系思维,最大的区别就是逻辑是从法条出发,还是生活出发。

璩助理决定做无罪辩护,告诉被告人他是无罪的。被告人很吃惊,更担心反悔认罪,可能被加重刑期,被判实刑。被告人再去咨询另外一个律师,对方说实践中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是万分之五左右,概率很低。这个案件,理论上可以无罪辩护,实践中已经认罪,要推翻很难,除非有舆论关注。被告人思前想后,觉得他就如肖申克的救赎,对妻子的死还是有愧疚的,加上还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决定认罪算了。璩助理决定退出该案的辩护,让被告人选择他认同的律师。她无法对一个无罪的案件做有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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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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