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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对俞老师的通告,属于事实清楚,但适用规定错误,造成客观归责的错误处罚。

通告的事实是,俞老师为抢救患病的小孩,上课迟到。此时其他老师已经到达教室安抚学生。之后俞老师赶回来上课,完成授课任务。通告适用的规定是,授课时间延误在15分钟至30分钟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俞老师当日迟到时长为29分钟。经研究决定,认定为教学差错,扣发俞老师5月奖金2000元,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俞老师本年度考评评优评先资格。

这样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常识,社会舆论很不满意。救死扶伤还被处罚,岂不是鼓励不要去做?这处罚确实是错误的,错误在于执法者没有法律思维,把规定绝对化了。以为,只要是迟到,就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予以处罚。其实,这是规定本身不周全所致,即没有规定责任豁免的情形。就如闯红灯一般都是被罚,但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时候,就可以免罚。俞老师的情况也类似,抢救病人,类似紧急避险,可以延迟上课或者不上课。

校规的执法者,显然缺乏法律思维,对规定没有善意的、全面的了解。从通告文笔看,先扬后抑,对俞老师充满同情,读者都以为不会不处罚的时候,突然来个大转折,出其不意予以处罚。似乎执法者也很不情愿来处罚,觉得处罚是有问题,但又不得不挥泪斩马谡。这主要是对执行校规,机械理解,缺乏规则理性所造成。同时,估计该校规规定的不全,没有对此类情况予以豁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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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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