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适用普通法,法官经常以日常经验来说理,毕竟大家都是普通人的普通行为,但若是碰到非常人的案件(小概率事件),则说理就可能会是臆测,所以对法官本人素质的要求很高。
下面是一起虐童罪的判决。案情是,「童乐居」的一名员工被起诉 13 项虐儿罪,她承认 5 罪,否认 8 罪,受审。法院裁定该8罪中,4项虐儿罪成立,2项普通袭击罪成立(交替控罪),另外两项指控不成立。
普通袭击罪的情节是:两个男童游乐场玩耍,摇动太阳伞的杆。被告见状拍打一男童的左臂及另一男童的头,两男童几乎失平衡向后退。法官认为,即使被告是故意袭击,但「没有导致他们遭受不必要的苦楚,顶多只会造成轻微惊吓或些少心理焦虑」,因此两项虐儿罪名不成立。被告当时只是不想两人玩弄太阳伞的杆,希望他们远离,并「用武力驱散他们」,行为具「侵犯性」,因此裁定作为交替控罪的两项普通袭击罪成。
虐童罪的一项指控是,两岁女童看电视时,被告两度将她向往拖拉,再拳打其头部约 6 下。被告称当时女童移向前方,于是「轻轻扚起」女童的衣领指示她返回原位,并再用手指背「轻轻推」她的头。法官斥被告「刻意淡化当时所用的力度」。片段可见她用力拉女童令她失去平衡,力度绝不轻。另一项控罪中,被告 7 度推开男童及用力拍打其头部,令他 5 度跌在地上。被告辩称当时男童正在「扭计」,并不断扑向她,于是她推开他,以免他撞到摇摇马。法官认为被告的说词是「砌词狡辩」,拒绝接纳其辩解。若被告希望避免男童撞上摇摇马,最快的方式是抱起他带离摇摇马,而不是一再用力推开和拍打他,这些行为更易令男童受伤,
以上可知,香港保护儿童的法律很严格,绝不允许殴打儿童,力气大点的拉扯也不可以。法官的说理,一是常识判断,譬如拍打小孩是为了武力驱散;二是经验,被告辩称是“轻轻推”,但却造成失去平衡,自相矛盾。三是常理心,假如不是虐待,可以抱起男童来解决。四是结合证据,被告的避重就轻辩解与视频证据不符。本案在法律还一个交替控罪概念,就是一个重罪指控难以成立时,可以指控轻罪,以避免被告脱罪。这是香港法律允许的。《裁判官条例》第 10(2) 条订明:如单独一项作为或一连串作为的性质,令致难以确定能获证明的事实构成数项罪行中的哪一项,则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而任何数目的该等控罪均可同时审理;被控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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