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锦州林草局工作人员魏某,因冒充教授/公职人员等身份,被指控招摇撞骗罪的报道,好笑又好奇。他自己就是公务员,衣食无忧,但为了提高知名度,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此外,还虚构了辽宁生态文化旅游管理中心副主任、辽宁辽锦生态旅游中心主任等公职人员身份。业内人士复盘,魏某假冒大学教授参会路径:先论文投稿后参会,一般无收入,食宿需自理。
一般的招摇撞骗罪刑事案件,都是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冒充官员骗色骗财,被害人有明确的损失。刑法第279条的招摇撞骗罪条文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是“骗名”。这个“骗名”的社会危害性就难说了。有哪家被骗的会议组织者或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呢?对此,司法机关须举证。
而且,教授不是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教授,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只能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看社会的反应。很多人认为,这个魏某是吃的空,爱慕学术虚荣,拼凑学术论文,自掏腰包去凑热闹。而那些学术论坛,对参会者审查也不严,也没啥真学术,给了魏某浑水摸鱼的机会。魏某冒充教授/公职人员,是违法行为,应该被处罚,但这种骗名行为,还不至于有刑事社会危害性,予以定罪处罚,恐怕是过犹不及。而能冒名成功,更值得社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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