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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止,不只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文化问题。古代法律,死刑甚多。汉朝刘邦是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杀人者处死,伤害他人身体及盗取财物给予和罪行相应的刑罚)”。杀人、伤人和盗窃是最常见的严重犯罪,首先要严厉治理,以维护秩序。唐律疏义的规定是“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死刑既是维持正义的手段,也是复仇文化不宽恕的体现。直到现代,受外来法律思想的冲击,少数人提出废止死刑,认为死刑不人道,可以终身监禁等来代替惩罚。但大多数人,还是坚持保留死刑。

今天下午,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对死刑的最新立场是“死刑合宪,限缩使用”。意思是,死刑还是保留,但适用范围要减少,相关的法律要修改。大法官的这次决定来自37个死囚犯的申请解释,要求确认死刑违宪。理由是,死刑侵害生命权、人性尊严,违背平等与比例原则。这些死刑犯当然有求活的动机,会用尽程序来保脑袋,可是社会记住他们作恶的那刹那。对此,台湾地区的民意大概是八成反对废除死刑。

大法官们的决定是妥协的:要求刑法「仅得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具体表现在,判处死刑要合议庭一致意见(如有分歧,就不能判);有精神障碍的不能判;若非最严重之罪判死刑,检察总长可提非常上诉。这三条中第一条最厉害,法官有不同意见就予以免死。被告保不保得住脑袋,看遇到法官的运气了,法谚说“法官的一顿早餐,能决定被告人的命运”。所以,这次大法官的决定是实质性走向废除死刑的一步。大法官还指出,刑法「犯前条第1项之罪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有关「处死刑」部分,不问犯罪情节是否已达最严重程度,一律以死刑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罪责原则。这个意见,意思不大。只是原条文的表述过于绝对,实践中都是根据情节来判定是否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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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7篇文章 25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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