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媒体刊登一起男子捉奸索赔2.5万不构成敲诈案。此案一波三折,一审二审均判决有罪,现在是再审翻案,改判无罪。
案情是,2021年3月28日,路某跟踪妻子,发现妻子在酒店与一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路某遂打开手机拍摄,打了男子一拳,踹了女方一脚。之后,经交涉,男子补偿路某2.5万元。事后,路某与妻子打离婚官司。期间,男子报警,路某最终被定敲诈勒索罪,判刑六个月。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偷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
路某申请再审,法院认为2.5万是为弥补过错的协商收款,不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故无罪。具体表述是“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补偿,路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涉及到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是,对于通奸可否索赔?如果可以索赔,当然不是敲诈了。查我国法律对于通奸索赔,没有针对性规定。但实务中两岸司法立场不同。大陆地区,因法无明确规定,不认为有索赔依据。台湾地区则扩大解释了法律,认为可以索赔。
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该条被解释后,认为通奸侵犯配偶权,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法益,可索赔。
窃以为,通奸违背公序良俗,妨害正常的婚姻家庭,系重大过错在先。捉奸时不免有愤怒威胁之处,亦人之常情,因此过错人赔偿或补偿被害人一定损失,符合社会常识。惟以抓奸来要挟索要巨额赔偿,谋取不当利益的,方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补偿也就2.5万,数额不大,常识之内,故不应视为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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