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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网上流传的,广东梅州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学生签的《承诺书》,最大感慨倒不是学校的法盲,而是担忧学生的心理问题。学校是一个小社会,不可避免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目前的社会,经济困难,戾气弥漫,毕业后找工作难等种种问题,都会通过家长、媒体等渠道传到学生身上,从而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想不通。此时,学校与家长都要正面引导学生,以不变应万变,安心学好知识,以后有一技之长,得以谋生。

这份《承诺书》主要内容是:“在人生道路上,保持乐观的态度,去奋斗,去拼搏!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舆论关注下,该《承诺书》已经被收回作废。其实,即使不收回,该承诺书的内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因为学校的有无责任,是根据学校有无过错来确定的,而不是一纸文书所能事先免责,免责条款是无效。所以,承诺书签了也白签,而且给以学校欲推卸责任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观感。

学校的管理要依法进行,多点法律意识。《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1200条规定“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201条规定“【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此可见,学校的管理责任,法律都已经明确的。不能以承诺书的方式去规避法律。学校要避免责任,更要从源头上重视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家长与社会等也要一道来关心学生的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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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18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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