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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最有意思的就是被告人的口供,尤其对行为合理性的辩解,实践中口供经常是五花八门,有时候让人是可能存在,半信半疑,有时候则是觉得其荒谬,故事编的不合理,还有的是天方夜谭的新意,大开脑洞。虽然阳光下没有新鲜事,但生活本身就有很多可能性,定罪又是大事,对口供的采纳或拒绝,都是要有充分说理的,随时考验着办案人员的认知。

我国台湾地区起诉柯文哲的受贿1500万现金的情节,即是一例。控方说,行贿人让秘书提出1600万现金,在柯参加动土典礼后,把1500万交付。柯收钱后,在随身u盘的EXCEL档案「工作簿」记载:「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数字1500-公司-用途-经理人沈庆京」。这是控方的逻辑,收钱记在小本本上,自证其罪。

辩方是无罪辩护。柯辩解,u盘是他的,但是工作簿的档案,不知是谁做的,作者WEN也不一定是他。羁押庭法官问“这个行动硬盘是不是在你家查扣的?答,是,「硬盘若是在我家被搜出,应该就是我的」。法官继续问「除了你,还有谁在用这个硬盘,家人有使用吗?」答,家人应该没使用这个硬盘。法官再问「你想档案可能是谁做的」,柯称「不确定的事我不要讲」。针对里面的档案,他表示不清楚,大家经常下载网络上的档案,或是有其他人使用该硬盘,不能说硬盘里面每个档案都是他做的。检方则指出,他们一一向证人核实了该档案的其他纪录,发现纪录都没有错误,所以由此可推断,这条纪录真实。

从上面的攻防来说,这条记录是很可能是柯写的,有重大嫌疑。但是,要靠此要定罪,还不能,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假如真的收取这么一大笔款,那么有取出/交付/存取/使用等完整过程的。收到钱后,钱去哪了呢?这是关键的补充。不能仅仅根据这个记载与行贿人的口供就定罪,万一真的是别人写的呢?刑事证据,要互相印证,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惟一结论才行。该案起诉,总体看来证据基础并不扎实,辩护空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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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20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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