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地一起订婚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引发舆论热议。该具体案件,证据不少,因没有一一过目,不宜发表针对性的意见,但可以谈谈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原则。
第一、 订婚不等于性同意。双方订婚合约,实际上是一个预约合同,即以后会结婚,订婚后会完成一系列的婚礼准备,包括彩礼交付等,最后完成本约,即缔结婚约。所以,订婚是一个财产合同与人身合同的混合。但要注意的财产与人身是分离的,不能因为交付彩礼,就可以发生性关系,那是婚姻买卖了,也是在物化女性。订婚后(包括结婚后)女方都是人格独立,是否性同意,是她的个人决定。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就是强奸。
第二、 发生性关系的标准。这个本质是涉及对证据的认定,是综合判断的。常见的证据是,男女双方的陈述,对物证的鉴定。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发生关系后,有时候可以在女方体内检验到男方物证,有时候则检验不到。此时到底有没有发生关系呢?控辩双方会争议不休。这时候,如香港法院,就会陪审团来认定,根据陪审员朴素社会认知,来判断有没有发生关系。
第三、 疑点利益归被告中的疑点提出。法律的原则是疑点利益归被告,即查不清楚的,对被告无罪推定,而不是疑罪从有。但实际操作中,“疑点”的提出就有争议。控方或法官认为,这个不是疑点,已经查清了,他们确信指控已经成立。此是,只有辩护律师的力争,才可能把“已经查清的事实”作为疑点来看待。可见,认定关键事实,取决于司法人员的水平或素质,以及辩护律师的抗辩水平。控辩平衡,则有利于查出事实真相。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一旦事实认定出问题,法律适用就是无源之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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