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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突然对我国强加关税,关税高达125%。这个巨额的关税,动摇了商家的合同基础,如果继续履行出口美国货物的合同,会巨额亏本。因此出现了大量商品未发货、已经运输的轮船未上岸情况。面对美国政府介入造成的贸易困境,商家不得不另寻求生路。

在法律上,美国的强加巨额关税,属于情势变更,商家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理解这个条款,要注意区分三个法律概念,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社会现象,譬如地震。情势变更是指,无法预见的动摇基础的重大变化。商业风险是可预见的市场变化。三个概念在实践中有时候会交织,区分困难,需要根据个案来认定。我国的情势变更法条中的重大变化也包含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最大的区别是,情势变更是突然出现的重大因素,签约时没有预料到,譬如政府突然出台政策,而商业风险一般是指市场的供需变化、以及可以预见的渐进的政府因素。

尽管情势变更有法律救济渠道,但实践中,真正进入法院或裁判机构的案子很少。因为国际贸易中,基于司法主权原则,各国法院的判决是互不承认的。惟双方都加入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可以互相承认并执行。但国际仲裁费用高、仲裁时间长、仲裁结果难以确定、仲裁代理人要求也高,仲裁的执行也还要受到外国法院的审查。所以,大多数的商家不会去走法律途径,而是商业解决,要么不管这个债务,要么等形势好了后,与客户协商损失分担。只有很少数的商家不得不通过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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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75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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