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目前出在一个低谷期。律师执业环境与法治是息息相关的,法治兴,则律师兴,法治不兴,则律师无以兴。但无论兴不兴,律师还是一个充满挑战与兴趣的社会必需的职业,无论好名声坏名声,都是名声。
下面介绍几本有关律师的书籍。第一本是《舌战大师丹诺辩护实录》。我当年是在地摊上买这本书的,看后的感觉是原来律师可以这样传奇的。丹诺律师的名声,来自为底层老百姓的发声,而不仅仅是精湛辩护的艺术。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的社会地位来自对社会的贡献。他的名言有:“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是无辜的。”、“我恨罪行,但从不恨罪人。”“犯罪是社会本身有问题,才会造成犯罪问题,今天解决犯罪者并无法解决问题的根本。”“通往正义之路,绝非充满荣耀的锦绣之途,而是荆棘满布, 漫长寂寞,充满伤痛和苦恼”。
第二本是德肖维茨的《最好的辩护》,最好的辩护是进攻。德肖维茨的性格是很适合律师职业,他是一边倒的,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不顾自己的声誉。很多律师接案之前,会评估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对于臭名昭著的被告,会拒绝接案。但德肖维茨是教授,兼职律师,他会为这样的被告辩护。这种辩护大概不是为了钱,也不是为了名,也不是为了正义,而是对被告的好奇,对法律的探索与推进。
德肖维茨精辟地总结了司法潜规则13条,司法本身不完美“第一条: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是有罪的。第二条:所有的刑事被告人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知道和相信第一条规则。第三条: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比在宪法允许范围内通过审判认定要容易;在某种情况下,不违反宪法就根本无法认定有罪的被告。第四条:为了能将有罪被告治罪,许多警察都谎称没有违反宪法。第五条:所有的检察官、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都清楚第四条规则。第六条:很多检察官在警察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时都暗示默许他们去撒谎。第七条:所有的法官都清楚规则六。第八条:大部分一审法官都明知警察在撒谎还装作相信他们的证词。第九条:所有的上诉法院法官都知道第八条规则,但许多人都装作相信那些装作相信警察的一审法官。第十条:即使被告申诉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完全属实,大部分法官也会对此置若罔闻。第十一条:如果法官和检察官认为被告在被控犯罪(或与此密切相关的犯罪)中是无辜的,他们不会故意将该被告治罪。第十二条:第十一条对地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成员、贩毒者、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不适用。第十三条:没有一个人当真想要正义。
第三本是米尔思的《律师的艺术》,一共25篇文章,是英、美、印度法官、律师、学者的单篇论文组合,译自印度法律书籍出版公司的《律师的艺术》一书,作者米尔思,应是文章汇编者。该书实践性很强,譬如《赢得诉讼的艺术》指出,细节构成了案件的核心,因为它为判决提供了基础。《如何会见当事人》“你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不应当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与其冒遗漏掉关键性事实的风险,倒不如多听一会儿多余的叙述。我不止一次从当事人那里获得启发,探究的新思路由此而洞开。他们可以把自己的权利要求建立在极为细小的事实差别上”《怎样赢得上诉》指出,上诉法庭通常倾向于偏重一审法官的判决,上诉要对新的突破性意见,进行少而精的论证,而不是分散火力去找小错误。撰写诉状:(1)要使段落成为逻辑整体;(2)尽量使用主动语态,而不要用被动态(3)以绝对肯定的形式提出观点使自己的主张十分明确,要避免那种平淡乏味、毫无文彩、犹疑不定和不明朗的语言,诸如“一般的认为如此…… 。”
第四本是《现代诉辩策略与技巧》(美)鲁贝特/王进喜等翻译。该书很深入浅出介绍了对抗制审判。他说,律师在法庭上如说书人,要会讲有说服力的故事,该故事有逻辑、有主题(画龙点睛)、有法律要件、让人容易相信,而且简单。具体可以是1 人物有原因为其所为,2描述所有的已知或者未被否认的事实 3可信证人来讲 4 细节能得到证实 5 与常识吻合,没有不合情理的成分 6 从组织方式来看,后续事实显得越来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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