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受贿被判刑三年的工程师,在监狱中苦苦想了三年,也没有想出为何会案发。他原是交通集团的副总与总工程师。有一次,做工程的同学来访,寒暄之后,也说起工程之事。同学也没啥请托,就说以后工程款支付能按时支付就行。走后,工程师与妻子发现他把一个小包放在桌子底下,打开一看,是现金。工程师当即打电话给同学来取。同学唯唯诺诺的,但始终未来取走。
几年后的一天,纪委忽然通知他谈话,问问工程中有无经济问题?工程师反复思考,除了同学一笔外,没有其他经济问题。暗自去问同学。同学说,没事的。但最后,还是案发了。案发经过说,有人匿名举报,举报信写的细节清楚。此时,工程师与同学都处于囚徒困境状态(两个人都不招,都没事;一个招了,还有一个没招,招的有事;两个人都招了,都出事)。工程师见同学招了,也招了。工程师的疑问是,这封举报信谁写的?他判断不是同学写的,他自己没有好处,也不可能是妻子写的。还有谁知道此事?
工程师出狱后,改过自新,办了个技术咨询工程,因为技术过硬,又有老关系,生意不错,很快发迹。他带着问题来找周律师。周律师说,受财不枉法也是受贿行为,唐律疏义即有规定,案件定性没有问题。至于谁可能是告发人,就如占卜了,一般情况是仇人或利益冲突者所为。工程师说没有仇人,也无重大利益冲突者。如果是意外泄密,那会是谁呢?是妻子,或者同学不小心说出?
周律师继续分析,纪委的事先通知你是打草惊蛇法,让你去订攻守同盟,此时你已经被监控,你所产生的证据是再生证据,可以还原事实。工程师深悔自己鲁莽,不知江湖套路。周律师再分析,常人听到这种事,也不会花精力写举报信的,能写的,必是长期积怨者,或出于嫉妒、或出于憎恨。周律师让工程师再背一次举报信内容后说,从逻辑与用词遣句来看,直觉出自一位女性之手。
工程师回家后, 与妻子仔细盘点与交往的女性,最后找到一个嫌疑人,就是妻子的某个闺蜜。妻子与闺蜜无话不谈,闺蜜也曾经对工程师表示有兴趣,被拒绝。闺蜜在工程师案发后,鲜有联系。工程师请了私家侦探去调查闺蜜。还写了一封信匿名邮件给闺蜜,告诉她十年前举报工程师的事情可能案发,对方可能会雇凶,注意安全保护。果然,闺蜜惶惶不安,但没报案,也不来向妻子求证。再查其网上搜索记录,都是因果报应之类。当然,工程师没有付之行动。而闺蜜的精神压力太大,去寺庙当居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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