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的互殴与正当防卫,普通人区分起来并不容易,但经法律人的仔细观察过程,还是可以区分。最近对岸捷运(地铁)上发生的一起老人为了抢座,挑衅坐位者,被坐位者一脚踹飞事件,窃以为此是防卫过当。
案情是,捷运车厢有很多空位。一个手上拎满袋子的老妇人,偏要坐爱心座位(照顾有需要者爱心座位)。爱心座位上已经坐着一个男子(穿着看上去有点像女子)。于是,老人就用手上的袋子触碰男子腿部,意图让他走开让座。男子第一次受到袋子触碰后,就把手中的东西放到邻座。老妇第二次袋子触碰时,男子一脚踢挡住袋子,再一脚把老妇踹飞到对面的座椅上,把坐在对面的乘客吓一跳。老妇惶恐不安,喃喃自语「我不知道他是男的」、「我现在才知道他是这么可怕的人」,男子则揶揄「再来一次,你可以再来一次」。事后身份曝光,男子是台大高材生,老妇是一个窃盗累犯。警方调阅监控,查明2人斗殴,已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7条“凡有加暴行于人、互相斗殴、或意图斗殴而聚众等行为者,将处以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警方暂定为互殴,不合实际。老妇人倚老卖老,为了抢座,二次以袋子袭击男子,是典型的挑衅行为,而且老妇人是误认为坐者是女人,弱者可以欺负,故属于违法在先。男子的反击很解气,一脚挡掉袋子,这是正当防卫,目的是防止老妇再次袭击,但另外一脚把老妇踹飞到对面的座位,则用力稍过重了点,可能会造成受伤,故该脚行为应该定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但过头了,应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互殴与正当防卫都是伤害对方的行为,区别点在于是否为了保护自己。男子明显是后发制人的自我保护行为,故构成防卫过当,而非互殴。
本来,当事人的人品与本事件的行为无关,老妇即使人品不佳,但也不可因之而踹之。然而,就社会舆论而言,老妇人一个惯犯,本无法纪,这次被教训,大多数人还是解气的,故支持那男子。舆论多多少少会影响法律判断,因为法律本身是带有价值观的,即对这种人的这种挑衅,是隐忍,还是反击?显然大多人会支持反击,所以本次男子估计不会被处罚。至于捷运中爱心座位,是给老幼病残以及生病者等有需要者设置的,在有其他空位的情况下,老妇是没有优先权的。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