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对企业有忠诚业务。如果不忠诚,假公济私,把企业资源转给自己或者亲人所用,是有法律责任的。刑法有两个针对性罪名,一个是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个刑法第166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追诉标准二规定,前者追诉标准是获取非法利益10万以上,后者追诉标准是造成损失10万以上,或非法获利20万以上。
这两个罪名,以前是只针对国有企业高管的。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则将该罪名扩展到民营企业人员。只要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已经出现首个案例。2025年10月,上海嘉定法院审理一起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案情是,郑某研究生毕业后,入职一家照明公司,逐步升到总经理。期间,私自成立一家公司,经营同类灯具,把照明公司的订单转到自营公司。经查,自营公司的销售额3700余万,造成照明公司损失200余万。该损失是根据照明公司税务上报的毛利率核算的,被告人已经退出该违法所得200余万。
此案表明,企业高管,无论是国有企业高管,还是民营企业高管,都要忠诚于企业,背信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坐牢。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汉。实践中,该罪最常见的是飞单行为,即把任职企业的订单转到自营企业。难点则是非法利益的计算,因为自营企业接到飞单后是未必营利,也有可能亏损。如果营利,计算营业所得也不易,因为还要扣除复杂的自营企业经营成本。本案是以任职公司的毛利率损失来推断自营企业的获利,即假如没有飞单,这些单子本应产生的毛利率,视为自营企业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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