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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真功夫公司使用的那个很像李小龙肖像的商标无效,理由是李小龙是家喻户晓的明星,该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这次提起无效是李小龙女儿李香凝所在的公司发起的,也维护了李小龙的形象。

这个判决是正确的。我自己以前去真功夫餐厅就餐时,看着很像李小龙的头像以及动作,再结合真功夫的公司名称,也以为真功夫是与李小龙有关的。后来,有人提醒,那个头像是一个很像李小龙的人。听后,一阵不爽。仔细思考,真功夫也没有声称过是李小龙的头像,而是任由大家去误解。所以,真功夫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而是误导行为,该商标属于误导性商标。此外,“壹号土猪肉”“千禾0酱油”等商品,其中“壹号土”“千禾0”均系注册商标,但结合起来就明显是在误导性使用商标,以误导消费者。

生活中的误导可谓不计其数。误导与欺诈不同,责任也轻。欺诈就是撒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一旦被揭露会声誉扫地,而且欺诈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但,误导就不一样了。误导说的部分都是真的,只是总的加起来就是让你理解错误。

曾经有个案件,消费者去一个品牌板材店买板材,消费者问了该品牌的性质与价格,店主一一回答,但签订合同时,没有写上该品牌。事后消费者发现该板材并非品牌,去交涉。店主狡辩,他没有说这是品牌板材,合同上没有备明品牌的,就是普通板材。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误导行为。消费者被误导以为买的就是品牌板材。而对此误导,法律的救济也苛刻,只能以重大误解为由去撤销,而重大误解的撤销是有除斥期间的,须在90日内行使撤销期,过期作废。实践中,大多数误导消费是过期作废,自认倒霉。责任之轻,更让误导比比皆是。

误导的本质是信息不对称,误导方释放出片面的真实信息,被误导方根据自己的理解去把拼凑,结果是被带到阴沟里去,很可恶。但因信息是真实的,还不能认定为欺诈。法律应该对误导,作出独立的法律责任规定。上述真功夫商标的误导,根据商标法就给予撤销,商家的对消费者的误导也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如此,民事上的误导救济还不够,是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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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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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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