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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画家,发表声明,断绝与两子女关系(即不再保持任何形式的往来;与上述两人及其家属、以及持股、管理、运营的,或与之有任何关联的公司及实体,不再保持或延续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其相关公私事务委托新人处理云云。

这种断绝声明,没有法律效果,只是告知社会,与两亲属断绝来往而已。

首先,血缘关系,是客观事实,否认不掉,人身关系断绝不了。其次,断绝已存在合作关系,一般需要出具专门的解除通知,送达第三方。能否解除,还要根据契约精神,看具体情况而定。再次,委托新人处理事务,须出具特定的授权委托书,新人才有代理权。不能以泛泛而谈的声明,作为授权证明。最后,来往关系的断绝,即老死不相往来,属于个人自由与权利。可以拒绝与亲人交往,既不去拜访,也拒绝对方来访。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两块:一块是父母把子女养到成人,抚养关系。另一块是,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以及父母过世后的继承关系。其他大多数的家庭活动,譬如子女婚嫁、找工作等,都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与子女有经济合作关系的,则另有民法典来规范。

人到老年,与子女,主要是继承关系。如果没有立遗嘱,父母的资产会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让子女继承。现实生活中,父母财产在手,能激励、保障子女来尽孝,如果生前就分配掉,子女财产到手后,就可能没有动机来照顾父母亲了。财产多的,或子女关系复杂的,则可以立遗嘱,指定人继承的份额,喜欢的多给,讨厌的一分不给。

顺便说一句,我国台湾地区的继承与大陆略不同。大陆的遗嘱是可以不给子女留任何财产的,但对岸有特留分制度,即遗嘱不能处分自己的全部财产,必须留一半给子女,没有子女的要给兄弟姐妹留三分之一。强制留给子女,尚可理解,强制给兄弟姐妹,则恐不合社会常识了。据说,准备修改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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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034篇文章 34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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