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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龙游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了一个对丈夫见死不救的妻子有期徒刑8年。从媒体报道来看,案情大致是,夫妻吵架,妻子投河,丈夫入河施救,但不会游泳,淹死了,而妻子会游泳,倒是爬上岸了。法院认为,妻子没有救助丈夫,听任其死,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这个案件,从道德上来看,丈夫是因妻子而死的,妻子对丈夫是“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该受道德谴责。但在法律上,妻子是否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呢?首先,妻子对丈夫有救助的义务,因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且丈夫的跳河是因妻子引起的。其次,如果妻子有施救能力而不去救助,是放任后果,属间接故意杀人。那么本案中,妻子有无救助丈夫的可能与能力?这点是比较复杂的:第一、从期待可能性看,妻子自己都投河了,还会顾及丈夫吗?第二、妻子上岸后,还有无体力去救丈夫?第三、假设妻子回头去救,在那个环境下,救上来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些都需要审的很细,才能定罪。

 

想起电影《肖申克的救赎》,肖申克没有杀死妻子,但妻子是因肖申克而死的,所以肖申克没去申冤翻案,因为他内心愧疚。法律与道德总是交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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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06篇文章 46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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