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现实中,却有稀奇古怪的拍照罪、围观罪。最近的一个报道是,今年3月,卢秀珍拍照北京城管查处黑摩的,不料被对方发现。执法人员遂将卢的手拧到背后,卢反抗中将手打到对方脸上。随后卢被以妨害公务罪拘留。目前本案正由北京丰台法院审判。
本案,如果媒体报道属实,卢秀珍是无罪的。其一、在公共场所拍照执法行为,只要不影响执法,是不违法的,相反是公民对执法的一种监督。其二、城管先动手,卢秀珍的反抗是正当防卫,根本不违法,相反要追究城管肆意拧人的责任。
但事态的发展,出乎意料,先动手的城管反而成为被害人,而拍照被拧的卢秀珍却是加害人,面临刑事追究,大有黑白颠倒之意。为何如此?因为法律适用不公正,法律为保护公家人,而违法去打击平民,这根本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意,而且让本已经肆虐的公权力如黄河泛滥一样不可收拾。显然,此时法律在扬恶去善,其之危害,比城管动手更烈。
法律制定的时候是好的,但执行起来却是相反的,这是因为“徒法不能执行”。法律的执行需要执法者的公正不曲,以及外部的舆论监督。柳公绰说“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同样“平民犯法,法在,奸吏弄法,法亡”——判拍照者无罪,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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