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华的女友张贵英,因包庇周克华,被以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罚,判处五年徒刑。很多贪污受贿案件中,贪官配偶对赃款都是明知的,且用于家庭开支,以及在被追查时帮助逃避处罚,并没有被追究。就这一点而言,有选择性执法之嫌,并不公平。但法理上,却又有合理之处,即法律不鼓励家人之间互相告发,以维护基本伦理制度,亦即两权相害取其轻,为了维护家庭细胞,而不惜牺牲打击犯罪的正义性。
同居相为隐,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始于周朝,完备于唐朝。唐律疏议第46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疏】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按照这个规定,不但亲戚之间可也相隐,就是非亲戚之间的共财同居者也可相隐,周克华之女友则即合其例。
我国的刑事制度,一直没有采用同居相为隐制度,以致很多案件中出现,妻子作证指控丈夫,儿子作证指控老子等大逆不道的事,譬如歌手满文军妻子容留他人吸毒案,家庭伦理一地鸡毛,执子之手白头偕老被刑事案件完全破坏。久而久之,则人人无安全感。所以,2013年新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稍微做了改进,其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是直系亲属豁免作证权。但刑诉法对于其他亲属间的窝藏、包庇等行为,并未豁免,还是显得严厉,宜可继续斟酌改进,以平衡维护家庭关系与打击犯罪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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