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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下午,河南中牟农民宋合义,因承包地纠纷,去阻拦施工,被河南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王某无证驾驶的铲车压死,碾的扁平,惨不忍睹。短短几日,当地媒体先说是意外事故,后说是过失致人死亡,还特别指出宋合义是醉酒拦车。司机也表示“未看到车后有人,才在倒车时不慎轧上受害人,绝非故意轧人”,而宋合义的儿子则在微博喊冤。

 

这个案件是可疑的。从法律技术角度来说,官方的定性也过于草率。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显然不能光凭司机的口供,因为嫌犯的辩解肯定是有利于其自己的,而是要找目击证人、现场实验等,综合认定嫌犯的主观故意,要是李昌钰在就好了,能以物证说话。还要进一步调查,司机与公司,公司与官方之间的联络,以确定之前是否有预谋。固然侦查要客观,不应先入为主推定司机是故意行为,但也绝不应该排除可能涉及故意的证据。而中牟警方一日三变,且说被害人醉拦,意在暗示被害人也有过错,其立场是不客观的。何况涉案的是大公司,土地纠纷又常涉官商勾结,因此由当地侦查机关来办,是不合回避原则的,应上级公安机关或指定侦查机关来办比较合适。

 

这类案件,很容易联想到不明不白的钱云会案。温州钱云会,长期维权,最后死在对手的工程车下,最后定性为交通事故,至今让人半信半疑。之后的事故处理,都是循着这个路子,定过失,赔点钱了事,肇事者判刑也不重,而这点钱,与工程款相比,是毛毛雨,所以有理由怀疑,有人在制造事故,并以过失来推卸。如果这个怀疑是真的,则工程车事件就是一个“合法杀人”的途径。呜呼悲哉,豪强兼并土地,草民奋起反抗,最后是富者胜,公平正义已经荡然无存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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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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