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报道:辩护律师集体“封口”。这起举国关注的系列案件审理(刘志军系列案子中,丁书苗的女儿被指控非法经营案),新闻记者并未能进入法庭旁听庭审。记者上午在法院外围试图采访辩护律师,但多名律师皆闭口不谈。据记者了解,所有参加刘志军系列案件诉讼的辩护律师,都在有关机关签署了保密协议,被要求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情况。
窃以为,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签订的保密协议,是无效的。其一、协议本身并无法律依据,也不是合同法中平等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司法机关对律师的强加,从而创造出新的合同模式,即刑事保密合同。这份神奇合同,也是一份日后要进博物馆的合同,不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保密的内容又是啥?其二、该合同,违背刑诉法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是既是司法原则,也是公共政策,目的是让正义公开展现,防止暗箱操作,也普及法治。然而,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背离审判公开的阴招,譬如限制旁听、不许记者采访,以及让辩护律师封口。其三、该合同,侵犯律师的辩护权,妨害当事人的辩护保障。律师在适当的场合,讨论案件,披露信息,既是言论自由,也是辩护权的延伸,而让律师当哑巴,无疑是要律师成为花瓶。其四、司法机关的做法,大失民心,也是自降威信。审判一个不涉及国家机密的贪腐案件,还要保密,难道是为贪腐做最后的遮羞?是怕贪腐数额之大,吓坏老百姓呢,还是担心贪腐手段之巧,被别人模仿呢?百思不得其解。
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没有正当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难让别人信服,因为程序都如此了,实体会好到哪里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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