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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养狗的越来越多了,纠纷也随之增多。恶犬咬人,要民事赔偿,这是众所周知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亦是有规定。有疑惑的,如果恶犬咬死伤人,犬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譬如今天的耸人新闻,遵义的一位老人上山晨练,被两条恶犬咬死,犬主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之前,有呼和浩特市民康某,因为饲养的三条狗,咬死一名四岁男童,而被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在古代,恶犬咬死、咬伤人,是要被刑事处罚的。《唐律疏议》第207条规定:“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蹋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疏】议曰:「畜产抵人者,截两角;蹋人者,绊足;啮人者,截两耳。」此为标帜羁绊之法。若不如法,并狂犬本主不杀之者,各笞四十。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故,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其「故放令杀伤人者」,谓知犬及杂畜性能抵蹋及噬啮,而故放者,减斗杀伤一等。”——该规定很全面。对恶犬,犬主要采取预防措施,否则要笞打40下;如果恶犬咬死咬伤人,以过失论;故意放恶犬咬人的,以斗杀罪减一等处理。

 

以现代的刑法来看,故意放犬咬人,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是无疑的,因为恶犬只是犯罪工具而已。但如果犬主疏于管理,导致恶犬咬死或咬伤人,是否涉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呢?这个还是有争议的。一般而言,故意或过失,是指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者出于自信,而恶犬咬人,是对恶犬管理的过失造成后果,此是否构成犯罪,须进一步探讨。固然,恶犬咬死咬伤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对犬主应该予以处罚,但法无明文不为罪,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刑法缺乏明确的规范,是一个法律漏洞,是否定罪?如何定罪?还需要司法实践和法理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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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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