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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养宠物越来越多,法律也越来越细,一方面保护动物,一方面规定动物伤人的责任。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很遗憾,呼声很高的虐待家养动物的法律责任,没有单独作出新规定。实践中,虐待家养动物,造成伤亡的,作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处理。该处理有局限性,即仅仅是针对有被害人的,如果是流浪的猫狗,没有主人,就无从追究责任。

我国的香港地区则有《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规定残酷对待动物行为,包括残酷地打、踢、恶待、折磨、激怒或惊吓动物,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3年。

香港最近的一个案例是,一男子在家里,用拖鞋打死一只 5 个月大的柴犬,被定「残酷对待动物」罪,刑6个月。男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控方指控,男子曾向某证人称自己用力过猛、把柴犬打死。警诫会面下,招认称「我只柴犬叫建宁,好鬼曳,所以有时咪会打佢几下啰」、「我教狗打咗佢两三下啫,佢点解死咗我真系唔知」等,并提及曾用白色拖鞋打狗。辩方称,男子因心情欠佳、觉得该证人烦厌,才称自己打死了柴犬;有关言论「只是一时戏言」。一审法官认为,男子若想证人停止追问,可以不回复对方,但他偏偏告诉对方「宜家得翻一只」;又指作供时反复,是明知自己难以自圆其说,才如此回避问题。最终裁定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论,是以白色拖鞋打柴犬致其死亡。上诉庭法官认为,案件证供相当充分、原审裁断正确,驳回定罪上诉。

虐待猫狗,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不仅仅是损害财产问题,而且是人类如何文明对待动物的态度问题。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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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003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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