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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家川初三学生因发帖被刑事拘留事件,在全国舆论的关注下,发生逆转,其所涉嫌的所谓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被撤销,转为行政拘留七天,并在今晨释放。但这个刑事转行政的的行为,也是缺乏法律依据,其本质是给违法的警方台阶下,而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前,吴虹飞事件也是如此处理,警方刑事拘留吴虹飞后,发现抓错了,又不肯认错,于是也转为行政拘留处理。可见,刑事转行政,已经成为警方自己脱卸责任的法律后门。

 

从法律来说,刑事拘留不可以转行政拘留。理由如下:其一、根据刑诉法规定,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应该撤销案件,无罪处理,而无转化行政处理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刑事转化治安处罚的规定。可见,这是公安部门自己“发明”的执法办法。其二、两者中,一个是刑事程序,一个是行政处罚程序,但本质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应该在刑事案件撤销后再罚。这种转罚,使得当事人失去行政申辩权、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权,严重损害行政处罚的程序,对当事人极不公平。且就本案而言,当事人是16岁的初中生,即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满18周岁的初犯,也是不行政拘留的。其三、从公安内部分工来看,也是违反规定的。刑事案件是刑队办的,治安案件是派出所或治安大队办的。刑转行是刑队既管刑事案件,又管行政案件,越权了。其四、刑事转行政拘留,已经成为违法者的挡箭牌,通过“合法”的借口,免去了国家赔偿,以及违法者被追究责任,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应该立即纠正这种违法操作。

 

总而言之,本事件根本上反映了,公安权力过大,得不监督,譬如公安对刑事案件可以自己抓人自己放人,自己立案自己撤案,而抓错的时候,可以转为行政案件,以逃避责任,对法律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如入无人之境。要法治,必须釜底抽薪地废除刑事转行政的“土规定”,检察部门切实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责。以后立法修改时,要规定公安限制人身自由,必须得到第三方,譬如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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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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