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而之前,媒体透露有司法垂直化改革的设想。司法垂直化是针对司法地方化弊端的纠偏,本质是收诸侯之兵,集权于中央。以当年重庆打黑的司法为例,法律基本掌控在地方诸侯之手,曲法办案,为所欲为,盖公检法的人事、财政都由地方决定之故也,以致中央也难以插手。如此下去,则是法律被割据,中央权威削弱,大一统的法律名存实亡,司法成地方势力的工具,难以独立公正进行。
是故,司法垂直化管理,是削藩运动,让司法权集中于中央系统,不受地方影响,让审判权、检察权相对独立,以提高法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这是改革的本意。但是,新的问题也会出现,即司法权集中于本系统,也可能出现系统性司法腐败,尤其是上下级法院成为领导关系时,二审可能被虚化,一审即定案,地方势力的干涉司法减少,但系统内的干涉有增加之虞,同样会出现司法不公。而司法独立公正的本质,是要求检察官、法官,只服从法律,而不听命于上级等任何干扰。所以,垂直化管理,会造成司法部门的纵向割据专权。以刑诉法的施行为例,全国人大的刑诉法,被公检法三家分别解释,等于是部门割据。该解释夹杂部门利益私货,甚至僭越法律,使得大一统法律沦为部门法。如果再垂直化管理,则势必进一步加剧。可见改革之难,或是旧弊未除,新弊又生,有王安石改革的三不足精神,更要方孝孺的深虑论啊。
汉景帝改革,晁错的削藩建议简单草率,操之过急,而有七国之乱。汉武帝采用主父偃的主意,施行推恩令方式,内部催化,使得诸侯的权力分散,从而改革成功。司法改革,亦可借鉴,即把司法权力分散给个体的法官、检察官,使得他们只对法律负责,同时建立一系列的司法官遴选机制、保障机制,如此才是保障司法独立公正的制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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