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网,眉山人郑某,在大理交通肇事撞死人后,让弟弟顶包,后被识破,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其单位领导跑到大理,向法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求对郑某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未理会,依法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此事足见,审判被违法干预。而查网上信息,在刑事审判中,单位发函求情或者其他不当要求者为数不少。有的法院收下公函,有的法院拒绝公函,但从没听说对发函责任人予以处罚。其实,单位发函是典型的“关说”行为。本质是公器私用,利用组织的名义,干扰独立审判,妨害司法公正,为法律所不容。
在古代,唐律疏议第135条规定“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即监临势要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即为别人打招呼,打招呼的与被打招呼的都要处罚。枉法的主司以“出入罪”论。而有权的官员为他人嘱请的,处杖一百;枉法的,与主管官员同样处罚。按照该条法律,本案中的发函责任人,也该判个缓刑了。
在现代,美国、香港等都有妨害司法公正罪,“妨碍司法公正”被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类妨害诉讼的行为,没有任何规定,导致单位发函屡禁不止,却毫无办法,亟需立法完善。而在行政系统中,也应对发函者以滥用职权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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