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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报道,万达老总王健林,因被一微信公众账号冒用名义发表《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一文,而起诉冒用者,索赔一千万余元。确实,盗用他人名义发表文章,是恶劣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尤其是盗用名人名字,不仅会降低名人的社会评价,而且对文章中所涉及的对象造成巨大杀伤力。但是,这类案件,定性容易定量难。即到底造成多大损失,难以准确计算,即使评估,也多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是故,一般情况下,即使王健林胜诉,获赔也是五十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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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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