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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阮子文律师与奇虎名誉权纠纷案二审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判决,相当简单,几无说理。特色有三:其一、法院直接引用了从未在庭审中出现过的“奇虎公司与上海点康公司案”裁判文书,以证明奇虎公司是适格原告。而我们认为,点康公司案中,奇虎公司与本案一样也非适格原告。一之谓甚,岂可再乎?其二、二审判决没有回答上诉人的任何一个问题,完全是绕开上诉状,自说自话,尤其是对法条的硬伤不闻不问。其三、确立了公民对媒体报道内容进行核实的义务,要求公民当侦探。呜呼哀哉。

 

下面是代理词要点以及判决书,是非曲直,读者自有公论。

 

阮子文与奇虎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二审代理词要点:

 

一审判决错误:其一“贼喊捉贼“是调侃戏谑,情节轻微,未达到侮辱程度。其二、阮文没有虚构事实,引用文章时亦已尽到注意义务,且是为了防范和规制互联网违法的公评,并无不当。财经网是国内最有影响力的调查报道媒体之一,涉案的报道具体、翔实,有理由确信其新闻真实。作为时评者,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亦无必要去调查、核实报道的真实性。其三、法人财产损失应当举证。法院酌定财产损失十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上诉。

 

除上诉状外,代理人重点阐述以下四问题:

一、本案中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公司”),不是适格主体

查工商登记可知,涉案的麦芽地公司、久如公司股东是“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而非“奇虎公司”。两者并无投资隶属关系,是不相关的独立法人。阮文中所指的是股东“奇虎360”公司,故云其“自己控制的各种马甲公司”。而“奇虎公司”是假想防卫,自我对号入座。“奇虎公司”辩称其能代表“奇虎360公司”,显然是混淆了品牌与企业名称。“奇虎公司”有360产品,但并不等于即是“奇虎360公司”,何况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其涉及是特定的企业主体名誉,而非品牌商誉,故“奇虎公司”显是错告。

 

第二、阮文不构成诽谤

1.      阮文根据报道撰写,未添加新内容,只是引用“事实”

阮文的事实依据是财经网《360制毒丑闻再出新细节久如公司浮出水面》一文。该文说“至此,360操控旗下投资公司主动造毒、传毒、杀毒一整套产业链遭到彻底曝光”。故消息源头是媒体,阮文的“左右互搏”是对报道的形象概括,并未虚构事实。且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财经的报道基本失实,故阮文根据此“新闻真实”,撰写的法律时评,并无不当,无论是否符合客观事实,都不影响阮文的“确信真实”。

 

2.公民对报道没有调查核实的义务

固然,媒体报道也有真伪,作者引用时,有合理注意义务,但这个注意标准是基于常识,而不是要求公民去调查、核实。公民既无能力,也无必要去调查、核实。财经网《360制毒丑闻再出新细节久如公司浮出水面》一文明确“360造毒、传毒、杀毒”,读者信之为真,属于合理信赖,并无过错。北京市(2007)高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也指出“公民通过网络检索材料,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以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如果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前负此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他人做出负面评价则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只有几无可能,况要求公民在发表评论前履行此义务无现实之可能”。崔永元与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也说到“(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微博上下文、所附来源、图片等综合分析,属于(方是民)主观上的“确信真实”,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根据一定事实依据,确信其真实而作评论,合法合理。

 

3.作者并无诽谤之动机

作者在南都开专栏,专注评论公共事件,与360无冤无仇,并无诽谤、侮辱动机。

 

第三、     阮文不构成侮辱

阮文使用“贼喊捉贼”一词,只是调侃,并非侮辱

1.“贼喊捉贼”本意是戏谑揶揄,无辱骂之意

“贼喊捉贼”来自《世说新语·假谲》:魏武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出现……绍遑迫自掷出,遂以俱免。”——《世说新语》臧否魏晋人物,反映曹操有小智而无风度,并无侮辱曹操之意。现代人使用“贼喊捉贼”,意思有变,有时引申为真“贼”,但结合阮文的上下文,以及加注引号,可知其与典故意思基本一致,即戏谑360的经营手法不当。

 

2.      加了引号的“贼喊捉贼”,并非确指是贼

《标点符号用法》规定:“引号是标示语段中具有特殊含义,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如别称、简称、反语等”。换言之,引号中的内容即不同于原意,如本案,作者并不是真的认为360是贼,而是调侃。鲁迅著作《故乡》中有“杨二嫂自知偷东西不对,却拿着我家的东西飞也似的跑了,真是贼喊捉贼”。这个没有引号,才是真贼。故阮文中带有引号的“贼喊捉贼”,是修辞,并非实指。

 

3.      戏谑表达,情节轻微,并未达到侮辱程度,大公司应有容忍义务

正如崔永元与方舟子的名誉权纠纷案中,海淀法院认为:“方舟子使用‘死不认错’、‘忽悠’等词,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鉴于崔永元的公众人物身份、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同理,360作为在纽交所上市大公司,对于作者的质疑与批评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况且,司法实务中,侮辱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而对法人名誉侮辱严格限制,因为法人的容忍度高要比自然人高。阮文中“贼喊捉贼”一词,博读者会意一笑而已,并不会当真,故情节轻微,未达到侮辱程度。

 

第四、一审判决十万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硬伤

一审判决引用《侵权责任法》第20条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该条是针对“侵害他人人身损害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人身”是指自然人的身体权与人格权,并不包含法人。本案系法人财产损失,并无适用之余地,岂能张冠李!若按一审之逻辑,则任何法人之财产损失无须举证,法院都可自由裁量,则已摧毁最基本的证据规则矣。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在法律上即是无损失。而一篇时评文章的稿费,也不过几百元,而一审法院居然判决赔偿十万,滥权如斯,亦是闻所未闻。

 

综上,一审判决中的“奇虎公司”主体不适格、认定事实片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且此种大公司巨额索赔公评者的案例一开,时评者将噤若寒蝉,舆论更难以监督,故望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其起诉,或改判驳回其诉请。

 阮子文律师与奇虎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判决:经得起社会检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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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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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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