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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徐静蕾因代言“江中猴菇养胃饼干”,被一消费者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十倍赔偿消费者损失7830元。我惊诧的不是这个官司本身,盖消费者告名人代言,期引起关注,屡见不鲜,而是惊诧明星及其团队的法律意识不够。光从饼干的名称来看,就生疑窦。饼干还可以养胃?饼干还是保健食品?各种饼干,不同的原料,有不同的味道,但限于食品而已,上升到保健品,则是打擦边球矣,就好像说,某饭菜特别好吃,可以养老治病乎?常识而已。

 

其次,今年91日施行的《广告法》规定也很明确。其第18条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其第28条规定,商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虚假广告。其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其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虚假的,承担连带责任。看来,要吃过不少该饼干,才可代言啊。

 

是故,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可不慎,一般必须自己亲自使用过、确实有效果的才能代言。不但如此,而且应该一直要求产品保持质量水准的,以防止给明星使用的产品是特供,或广告后质量下降。明星本人以及团队,对代言广告可能产生的社会舆论、法律风险也必须事先预判,如此才能相得益彰,否则是双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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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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