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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喝酒助兴,是娱乐活动。若不胜酒力,喝醉,则酒友照顾其回家,或送医院,亦是应有之意,但此属于情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因为没有法律规定酒友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故酒席上喝多喝少,行为人自己控制,若有不虞,风险自负,一般性的劝酒者,也无法律责任,只有恶意灌酒造成后果的,才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但最近的一个判决,让人不解。据华商网报道:618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家属状告聚餐酒友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李某(女)在朋友生日聚餐中,大量饮用高度白酒,重度醉酒,聚餐人将其送往酒店休息,后拨打急救电话,但不幸去世。李某家属将8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8人承担70%(399509.95)的赔偿责任。8被告辩称,其未劝李某喝酒,还有劝阻李某继续喝酒的举动,以及在发现其醉酒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餐饮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8被告没有有效的劝阻李某大量饮酒,在发现其已经严重醉酒的情况下,亦没有采取及时的合适的救助措施,在发现其已经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才拨打急救电话,延误了抢救时机,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一名被告作为聚餐的召集人,其应当负有比其他被告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故判决聚餐邀请人承担8%责任,其他被告各承担4%的责任。

 

该案,法院判决李某自己承担64%的责任,聚餐邀请人承担8%责任,其他7个酒友承担28%责任(每人4%)。这是一个很不幸的事件,李某没控制好酒量,而其他酒友也没采取果断措施,最终酿成悲剧。然而酒友有咎,仅是道德问题,法院上升到法律责任,并不妥当。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的互相关照、互相保护义务”,来自习俗,而非来自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类推或比照相邻关系来处理。其二、法理上有“先前行为”理论,即行为人要对自己先前行为所引起后果负责。如果有酒友恶意灌酒,造成酒醉的,则该酒友就有照顾的义务。但本案中,只是正常的觥筹交错,先行行为并无过错,故无特别照顾义务。其三、李某作为成年人喝酒,应知醉酒可能造成结果,故属于自甘冒险行为,风险自负。综上而言,法院判决有扩大酒友责任之嫌,或是过于同情死者之故吧。此类案件,以调解补偿为好。酒友虽然没有法律责任,但伯仁因之而死,给予适当补偿还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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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8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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