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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阮律师,因写了一篇关于360公司的法律评论,被北京西城区法院,以名誉侵权为由,判赔十万元。太离谱。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第一、评论文章的法律界限。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其他媒体报道作出360公司控制的各种马甲公司造毒、传毒,然后自己再解毒,从而获取商业利益的评论,给原告(360公司)的商誉造成了影响,对此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按法院的逻辑,写评论文章,首先要调查核实事实。显然此义务过重,也不现实。固然,作者根据媒体报道写评论,须有注意义务,即媒体报道也可能失实,但该注意义务判断的标准该是社会常识、经验,而非去调查取证,否则是侦查员了。作者评论公共事件,并无不法侵害的故意,根据媒体的报道写评论,也是常规,除非媒体报道“一眼看出是不可信的”而不应采用,否则也难谓有过失。

 

第二、假如侵权,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失如何定?判决书说“依法酌定原告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为10万元”,引用的法条是《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显然,引用不当。因为该条文是针对人身权益的,而非财产权益。且酌定赔偿,一般是有法律规定法定赔偿的,譬如著作权侵权赔偿在50万以下,但名誉权侵权并无此规定。故此10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一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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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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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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