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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一交警执勤处置一宝马车时,宝马车司机突然加速,拖行交警近十米,最终撞倒交警死亡。这是一起沉重的悲剧,对殉职的警察深表同情,其年轻的生命一去不复返,而肇事者也将面临重刑惩罚。交通违章,本是一件小事,依法处理就是。如果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起诉,但如果与依法执勤的交警发生冲突,则涉嫌妨害公务,而撞倒交警,更是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时,肇事者肠子悔青,又有何用呢!或曰,此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此论难以成立,因为加速车辆,主观是放任危险,而非出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又,如果加速行为是慌忙中错踩油门,也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事件发生后,记者第一时间在审讯室采访了肇事者,肇事者陈述了事情经过。在法律上可以商榷的是,嫌犯面对记者的陈述,算口供吗?通常口供是嫌犯对审讯者的供述,如果不是口供,又算哪类证据呢?其次,嫌犯如果先会见律师后,会做出怎样的陈述呢?记者比律师更快见到嫌犯,至少说明律师的影响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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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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