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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贵实,譬如唐律疏议,条条有意,而违反之,又有处罚规定。可谓精简、高效。但现在的一些立法技术,反而退步,经常是多此一举,言而无意。譬如,最近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出台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个条款,就如“常回家看看”,是宣示性条款,并无强制力,且是把法律常识,重新诠释一遍,毫无意义。其一、不能啃老,本就是民法、婚姻法的应有之意。子女成年后,自食其力,与父母财产无干,如果侵占父母财产,则轻则侵权,重则犯罪。这是常识,何必重复。其二、既然规定之,那么违反该条款,又无相应制裁之措施,还是落空。所以此类条款,基本属于作秀,可以休矣。如果真的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把法律执行好就是了,不必多啰嗦。重复了反而说明,现实中执法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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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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