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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律师的阅卷权保障,很不够,这是因为司法解释的制定者都在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漠视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以致漏洞甚多,譬如补充侦查期间的律师阅卷权,就是空白。根据刑诉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律师是可以阅看复制全部证据材料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会以补充侦查为由,说卷宗在公安机关,而不可阅卷。这限制了律师的阅卷权。事实上,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首先自己阅卷,阅卷中发现证据不足的,才退卷予以补充侦查,在该期间,律师也是可以阅卷的。其次,即便卷宗在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理论上律师仍然有阅卷权的,即可去公安处阅卷,但这些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都是漏洞,足见刑诉法是公检法三家的地盘,缺乏对当事人与律师权利的保障。建议全国律协,争取自己的权益,填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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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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